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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古巴通訊(457) 古巴第一個特區法中譯全文,古巴導彈危機21年回顧。

「台灣古巴後援會籌備中」,第457期通訊,2013年11月22日。

2013年11月22日古巴通訊457


美國總統與蘇聯總書記角力,1962年11月20日美國停止海上封鎖古巴,
導彈危機解除。二十一年前往事,本週國際新聞回顧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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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古巴在非洲圖說11:
「我很快就要進入我自己國家的內陸,貢獻所能,如果需要的話,甚至獻出生命。」圖中六位
在剛果受訓的安哥拉遊擊隊員之一,在日記簿匆匆記了幾筆。幾天後,除了一位生病,所有這
些女遊擊隊員出發,要去加入安解的游擊隊伍,安解也由古巴人武裝與訓練。但她們在沒有抵
達目的地,也就是位在北安哥拉的安解遊擊區之前,就遭與安解敵對的安盟(National Front for the
Liberation of Angola)殺害了。圖中穿著
白色襯衫的人是Nancy,古巴情報人員

古巴首批49家糖廠開榨 2013年11月21日
根據《雲南糖網》報導顯示,古巴首批49家糖廠本週三開榨,因在20年危機過後,這一曾經輝煌的行業在提高產量和效率方面舉步維艱。
古巴共產黨中央機關報《格拉馬報》稱:「今日早間,古巴瑪雅貝克省2013-2014年度壓榨開始。」
古巴糖業集團(AZCUBA)本月初宣佈本榨季將生產原糖180萬噸,較上一榨季的160萬噸增加18%。
AZCUBA稱該行業計劃到2016年產量年均增幅達到15%。
壓榨通常從12月至次年4月。然而,今年有三家糖廠計劃分別於11月底、12月31日以及1月開榨。
神秘而又遙遠的古巴 加勒比海岸風情萬種2013/11/20
北京新浪網 (2013-11-20)
加勒比海街頭的豪車
  古巴,這個加勒比海中的珍珠國度,由於形狀酷似一條鱷魚,整個國度又有豐富的植被,於是被冠以「加勒比海綠鱷」之稱。在印象裏,彷彿覺得古巴是那麼的神秘又遙遠。有人說,它就像一件波西米亞風格的衣裳,甚至難以想像出它在這片亞馬遜河流域的土地上表現得怎樣的旖旎。
  有歷史,有沉澱,還有時空穿越
妙齡少女
  古巴的首都哈瓦那給人的第一印象便是它的建築,街頭各個時期遺留的建築,讓人目眩神迷。它們是如此的華美瑰麗,訴說著「加勒比海明珠」的風華絕代。哈瓦那是保存歷史遺產最好的城市之一,海邊的要塞城堡,城中的大教堂、小廣場和窄窄幽深的街道,大都是用石頭砌成,透著一股濃濃的懷舊氣息。
  由於曾被西班牙殖民的原因,哈瓦那老城充滿了古歐洲的感覺,是建築藝術的寶庫。它擁有各個時代、各種不同風格的老建築,這些保留了幾百年來各種風格的歷史建築,以巴羅克和新古典風格為主,西班牙摩爾式的拱廊隨處可見,古老的建築將民族與文化融為一體,具有滄桑歷史和建築美感水乳交融的無窮魅力。
  滿大街的老爺車,有福特、有雪佛蘭、有凱迪拉克的各種經典款式,堪稱哈瓦那街頭奇景,一瞬間把人帶回了上世紀五十年代,眼前的景象彷彿穿越了時空隧道,令人難以置信。當這些老爺級別的產品早已淡出我們的視野的時候,人們卻驚奇地發現它們在古巴依舊活靈活現,雖然它們有時會釋放出黑色的濃煙,有時會發出刺耳的轟鳴聲,有時顯得有些老態龍鍾,但這都不重要,這些綠的、黃的、紅的、藍的……各種顏色的老爺車在古巴真正上演了一場傳奇的長壽神話。
  有活力,有激情,還有唯美海岸
唯美海岸
  「穆拉達」是西班牙語稱混血兒的意思,古巴的人口中近2/3是西班牙裔,1/3是黑人,因此隨處可見混血美女。她們的膚色介於黑紅之間,身材高挑,雙腿修長,容貌艷麗可人。在哈瓦那的大街小巷,隨處都洋溢著混血美女的青春氣息。穆拉達們美麗如霞,熱情似火,隨時都會翩然起舞,那奔放開朗的性格,令人炫目的舞步,舉手投足間都帶著一種誘惑感。
  穆拉達的熱情配以巴拉德羅海灘的浪漫,有種叫人無法抗拒的魅力。巴拉德羅海灘以它藍色的加勒比海著稱於世。浩瀚的加勒比海水一望無際,海鷗翱翔于碧水藍天之間,海面帆船點點波光粼粼,柔軟的沙灘如海綿般細膩。於是古巴人都說:「不到巴拉德羅就不知道古巴的秀美」。
  水上活動極具特色魅力,巴拉德羅有好幾個潛水俱樂部,向遊客提供專導遊遊覽各個不同的島礁。最帶勁的要數帆船旅遊,乘船出海遠航,習習海風卷著白色的浪花親吻著你的肌膚,那種愜意舒適無與倫比。天高地闊,大海無垠,沒有任何的人工雕琢,任思緒自由飛翔。
  沿海公路更是浪漫無比,駕駛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爺車,車裡播放著激情四射的拉丁舞曲,沿著海岸線一路狂奔,令人興奮不已。

驚魂13天:甘迺迪與古巴導彈危機2013年11月20日 
 
甘迺迪和赫魯曉夫“扳手腕”(漫畫)
  一位英國學者說過,回顧世界歷史,很少有什麼重要時代會像冷戰那樣迅速從人們視線中消失,包括在核恐怖籠罩下,美蘇領導人差一點就毀了全人類。1962年10月15日到18日古巴導彈危機就是這樣危險的時刻,人類曾在13天裏與一場滅頂之災的核戰爭擦肩而過。時任美國總統甘迺迪因成功化解此次危機而青史留名。
  甘迺迪出身名門望族,從哈佛大學畢業並參加過二戰,是美國著名的東部集團的代表人物。他1961年1月入主白宮,但第一任期未滿便遇刺身亡,在位僅1000天。盡管如此,甘迺迪還是經歷非凡,多次深陷驚濤駭浪,處理古巴導彈危機堪稱決策之最。
  古巴導彈危機的起因是赫魯曉夫要把核彈頭秘密運送到與美國佛羅裏達州隔海相望的島國古巴。這位個性魯莽的蘇聯領導人當時認為時任美國總統的甘迺迪生性懦弱,最終會在壓力下屈服。赫魯曉夫也是有理由的,甘迺迪履任3個月就支持雇傭軍發動對古巴的“豬灣入侵”,入侵者很快潰敗,甘迺迪面對混亂束手無策,顏面盡失。於是,在6月的維也納峰會上,赫魯曉夫要求甘迺迪從柏林撤出盟國軍隊,他認為這座城市類似“西方的睪丸”,每當用力擠壓就會引起尖叫。結果這次未能如願,赫魯曉夫卻不承認甘迺迪比他想像的要勇敢的多,他決定在古巴冒險。
  赫魯曉夫在一次在黑海邊上漫步時突發奇想,如果將蘇聯導彈安置在古巴,裝上核彈頭就可以直接威脅美國,這足以抵消蘇聯核運載工具的弱點。事實證明他這次是大錯而特錯了。
  1961年4月入侵古巴失敗後,甘迺迪就對蘇聯加強對古巴的軍事援助憂心忡忡。美國人日益不安地盯著蘇在古巴的軍事部署,並秘密強化軍事應急計劃和針對古巴的隱蔽行動。甘迺迪還在公開場合警告蘇聯不要越界,向古巴運送進攻性武器“會產生最為嚴重的後果”。
  1962年10月16日,星期二,甘迺迪一早得到消息,美國一架U-2偵察機拍攝到哈瓦那西南部正在修建的中程導彈基地。他大為震驚,並深感受辱。此前,赫魯曉夫一直在私人信件中為在古巴部署導彈打掩護,他說蘇聯將在秋季晚些時候打開柏林封鎖,以及絕對不向古巴運送進攻性武器。雖然中央情報局局長約翰麥科恩認為,這是為了掩蓋蘇聯在古巴部署導彈,甘迺迪本人卻傾向相信赫魯曉夫甜言蜜語。現在U-2飛機的照片證明他受騙了。
  上午11時50分,甘迺迪召集緊急會議,他走位那些被稱為“出類拔萃之輩”的幕僚們包括他弟弟、司法部長羅伯特甘迺迪等,係數參與。所有人都認為決不能被迫接受蘇聯部署導彈,美國不能“不作為”,要做的是如何在不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情況下移除蘇聯導彈。甘迺迪這時有些力神無主,他只是嘟囔“我們不在乎這個……這次有什麼不同嗎?無論如何,蘇聯人已經足以激怒我們了。”他有些傾向實施一次無預警打擊,而他弟弟一夥人則主張再次入侵古巴。
  爭論持續到週二晚上,幹過銀行董事長的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才提出了一個更可行的折中辦法:通過對古巴實行海上封鎖來阻止蘇聯。隨後數天裏,甘迺迪越來越感到壓力山大,政府內部繼續激烈的爭論,他與赫魯曉夫之間則發生冷戰中最激烈的一次賭博。
  10月18日,甘迺迪和蘇聯外長安德列葛羅米柯在總統橢圓形辦公室中彬彬有禮的談了兩個多小時。甘迺迪假裝不知道華盛頓知道克裏姆林宮在古巴的行動,他強忍住沒有把右手抽屜裏的U-2偵察機拍的照片拿給葛羅米柯看,只是強調美國堅決反對把進攻性武器送入古巴。葛羅米柯注意到國務卿臘斯克臉色“紅得像螃蟹”一樣,但還是虛與委蛇,並在會後樂觀地報告克裏姆林宮說“情況很令人滿意”。
  10月19日,星期四,是至關重要的一天。甘迺迪和他的幕僚們終於決定,對古巴實行海上封鎖,特別是甘迺迪本人放棄了實施空中打擊的衝動。一切還在秘密準備之中,甘迺迪在預定的巡迴演講中假裝一切正常,然後以感冒為藉口取消週六的行程,以便參加國家安全會議最後拍板。
如此重大決定不可能完全保密。週一下午,白宮宣佈總統將在晚上7點就“國家最高緊急事態”發表全國講話,這時華盛頓已經籠罩在緊張氣氛中,很多人都預感出大事了。甘迺迪派特使向主要盟國領導人說明情況,並一一打電話通知前任總統胡佛、杜魯門和艾森豪威爾,以及國會領導人。然後他回到橢圓形辦公室,向全世界宣佈美國將封鎖古巴,並檢查所有企圖通過封鎖線的任何國家的艦船。
  甘迺迪最終選擇封鎖的首要原因是對引發核戰爭的恐懼,他的軍事顧問們也不能確保,美軍發動一次空中打擊就能摧毀所有已經部署在古巴的導彈,而且還會損害歐洲盟友的支持。封鎖畢竟靈活一些,不行還可以隨時升級,他就是這樣告訴反對封鎖的強硬派的。
  10月22日,星期一晚上,甘迺迪以低沉的聲調問候說,“晚上好,我的同胞們”,然後就告訴他們面臨的危險和政府的決定。甘迺迪呼籲克林姆林宮裏的對手赫魯曉夫,立即“停止並取消這種秘密的、魯莽的、挑釁性的行為”,“把世界從毀滅的深淵中挽救回來”。甘迺迪宣佈,美軍對一切正在駛往古巴的船隻實行嚴格的海上隔離,從週三早上開始生效。甘迺迪警告說,他將“把任何一枚從古巴發射的、針對西半球任何一個國家的核彈都看作是蘇聯對美國的攻擊,並將對蘇聯進行全面的報復。”
  第二天,美國、蘇聯和古巴都進入高度戒備。美軍180艘戰艦在加勒比海巡弋,裝有核彈頭的B-52型戰略轟炸機24小時在空中巡邏,三軍指揮係統和海空軍都進入戰備狀態。直接參加封鎖的包括針對蘇聯潛艇的反潛航空母艦等90艘軍艦,它們在68個空軍中隊和八艘航空母艦的護衛下進入指定地區,準備攔截任何進入封鎖區的蘇聯艦只。蘇聯和古巴則加快了基地建設和裝配已經運到的導彈。聯合國安理會召開緊急會議,美國的封鎖計劃獲得美洲國家組織(OAS)的一致支持,北約盟國也迅速達成共識。核大戰真有一觸即發之勢。
  在莫斯科,連夜召開了中央委員會主席團緊急會議,以便確定甘迺迪的真實意圖。赫魯曉夫沒能得出結論,只是以個人名義給甘迺迪寫了一封信,要求放棄封鎖,否則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但他在行動上謹慎小心,沒有在柏林實施報復,並命令兩艘運送中程導彈的船隻在封鎖線前停下來,另一艘則在封鎖令生效前可以繼續前行。
  作為對赫魯曉夫的回應,甘迺迪派弟弟羅伯特甘迺迪於週二晚上前往蘇聯使館會見多勃雷寧,轉達總統因為受到“蓄意的欺騙”而無比憤怒,雙方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未能達成任何妥協。
  隨著海上封鎖於週三上午10點開始生效,美蘇到了劍拔弩張的階段。為了謹慎從事,美海軍精心挑選了一艘蘇聯包租的非社會主義國家的貨船加以攔截和檢查,以便嚇唬住蘇聯又不引發直接衝突。
  甘迺迪焦慮的等待情報部門有關第一次攔截的消息,同時準備批準海軍使用深水炸彈迫使蘇聯潛艇浮出水面。據羅伯特甘迺迪後來回憶說:“這幾分鐘對於總統來說是最憂慮的時刻。他一會兒把一隻手伸到臉上,捂住自己的嘴;一會兒緊緊地握著拳頭。他的眼睛裏充滿了緊張的神情,幾乎到了憂鬱的程度。”然後到來的報告是,蘇聯船隻已經停止不前或調轉航向。
  週四,聯合國安理會成為較量的中心。美國代表史蒂文生堅持要求蘇聯代表回答“一個簡單的問題”:莫斯科是不是在古巴部署了中程和中遠程彈道導彈?“是,還是不是?”這位美國大使咄咄逼人地追問,“不要等什麼翻譯了,到底是還是不是?”蘇聯駐聯合國大使佐林則摘下耳機大聲抗議並拒絕回答。史蒂文生展示了U-2偵察機拍攝到的導彈基地的放大圖像,這顯然有助於消除各國對美國動機的懷疑。
  10月26日晚出現了轉機。甘迺迪收到赫魯曉夫的一封長信,後者用一種帶私人情感的詞語透出對戰爭的恐懼,以及透露了談判的可能性,他說美國結束海上封鎖並不再進攻古巴,“局面會迅速改善”。赫魯曉夫還通過非正式的途徑傳遞了同樣明確信息。
  10月27日被稱為“黑色星期六”。赫魯曉夫的信還沒到甘迺迪手中,而聯邦調查局報告說,在紐約的蘇聯外交官要焚燒文件。莫斯科電臺則播發了赫魯曉夫給甘迺迪的另一封語氣冷淡,措辭強硬的信,內容包括甘迺迪必須讓步的清單。白宮為此一直爭到第二天下午,形勢突然升溫。在古巴上空,一架U-2偵察機被蘇制薩姆-2防空導彈擊落,飛行員當場殞命。
  這差點成了爆發戰爭的轉折點。甘迺迪和他的幕僚沒有決心開戰的唯一理由是不能確定,古巴的行動是否經莫斯科授權,以及蘇聯是不是要在危機中“打響第一槍”。甘迺迪終于冷靜下來,他推遲授權對古巴的薩姆導彈基地進行報復性打擊,盡管大多數同僚都反對與蘇聯做交易。他看來比任何人都擔心魯莽的軍事行動和政治上不善妥協所帶來的後果。
  甘迺迪當天在寫信給赫魯曉夫提出正式的建議,即蘇聯在可核查的條件下撤出所有部署在古巴的設施並保證不再運進,美國將取消封鎖並“保證不入侵古巴”。這時美國還在增加軍事壓力,甘迺迪同時採取秘密措施,授意他弟弟與多勃雷寧接觸,提出如果蘇聯撤走在古巴的導彈,美國將在四到五個月內從土耳其撤出導彈,現在時間至關重要,蘇聯“不能錯失良機。”他弟弟後來承認他並未如實轉達,只是告訴蘇聯大使說時間很重要,蘇聯如不讓步美國不得不採取行動。甘迺迪還向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建議,以聯合國名義公開倡議華盛頓和莫斯科分別撤出在土耳其和古巴的導彈。同時,美國駐裏約熱內盧大使也接到甘迺迪的指令,建議巴西政府出面勸卡斯特羅把蘇聯導彈驅逐出境。
  甘迺迪在第二天早上收到赫魯曉夫回信後無比驚喜,因為後者表示願意拆除古巴的“進攻性武器”,並“打包裝好運回蘇聯”,聯合國可以全程監督核查。甘迺迪僥幸贏了一場典型的相向飆車之賭。歷史學家後來發現,很難說大棒和胡蘿蔔到底哪個起了作用。赫魯曉夫出乎意料的快速屈服,可能是因為他斷定甘迺迪會迅速在古巴動武,而蘇聯絕不會為古巴打核戰爭。 赫魯曉夫的讓步結束了導彈危機。11月20日,甘迺迪終於下令終止海上封鎖。
  迄今為止,古巴導彈危機仍然被認為是人類存亡的最危險時刻,它差點兒釀成熱核戰爭,甘迺迪與赫魯曉夫對此看法高度一致。1963年6月,甘迺迪發表演講,強調在避免核毀滅問題上,美蘇具有共同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現實利益。華盛頓和莫斯科後來很快建立了領導人熱線,而且再沒有用核戰爭對賭。古巴導彈危機的歷史嚴重警告後人,絕不要用威脅使用核武器來賭國家命運,甘迺迪的成功的確很大程度上是靠運氣好。

古巴解禁反助叛逃 大聯盟將生新風貌 2013/11/14    
【特約作家蔡政益】
古巴政府允許棒球選手到國外聯盟打球,已是一個多月前的新聞了。當時很多人以為這代表古巴球員往後不再需要「叛逃」,就能直接到美國打大聯盟了。其實,這是個誤會。由於美國政府仍對古巴實施經濟制裁,並不允許美國企業繳稅給古巴政府,因此大聯盟球隊也無法直接與古巴政府所擁有的球員簽約。不過這並不代表古巴旅外禁令的解除,不會對大聯盟造成影響。

古巴最高領導人勞爾˙卡斯楚(Raul Castro)在九月時宣佈,古巴棒球員將得以和國外棒球聯盟簽約,成為旗下的球員。但前提是他們必須履行國內的義務,包括接受國家隊的徵召,以及參加古巴的棒球聯賽。對古巴政府來說,這項新政策得以替他們帶來收入。由於古巴並沒有職業運動,球員歸國家所有,因此若國外的職業球隊想與古巴球員簽約,必須繳稅給古巴政府。除此之外,古巴會頒布這項政策的另一個原因,想必出自越來越多的菁英選手叛逃,對此倍感壓力。

未來古巴球員將得以到墨西哥、日本、韓國甚至台灣打職棒,但這並不包括美國。如前所述,美國仍對古巴實施經濟制裁。其次,即使沒有經濟制裁,古巴棒球聯賽的時間是從11月到4月,而大聯盟春訓自2月就開始,兩者的時間有所重疊,因此古巴球員不可能打完古巴聯賽再跑去打大聯盟。古巴政府宣佈禁令解除時,並沒有提到是否允許球員打大聯盟,但其實提到球員必須回國打聯賽的規定,就等於間接否定打大聯盟的可能性了。

因此若古巴頂尖球員想打大聯盟,拿到最豐厚的薪水,還是只有叛逃一途,只是未來要叛逃可能容易多了。過去古巴球員要叛逃,在國外打國際賽往往是最佳時機,否則可能得從古巴本土搭著小船,歷經千辛萬苦冒險劃到加勒比海的另一端。而現在球員都能旅外,叛逃到美國的機會當然也就增加了許多。

這對大聯盟各球團來講,想必都垂涎萬分。近幾年古巴叛逃球員在大聯盟大放異彩,顯見古巴球員的高度水準,較有代表性的球員包括重砲手莫拉列斯(Kendrys Morales)、白襪遊擊手拉米瑞茲(Alexei Ramirez)、有古巴飛彈之稱的火球男查普曼(Aroldis Chapman)、今年全壘打大賽冠軍塞佩達斯(Yoenis Cespedes)、老虎游擊手伊格拉西亞斯(Jose Iglesias)、道奇救世主普伊格(Yasiel Puig)及剛獲得國聯新人王的費南德茲(Jose Fernandez)。

每位古巴球員的優異表現,都代表著古巴出產的品質保證,這也讓古巴球員的簽約金額跟著水漲船高。2004年天使隊與莫拉列斯所簽的合約為6年3000萬美元。到了2010年,紅人隊和查普曼所簽的4年3023萬合約,雖總額與莫拉列斯差不多,但平均年薪增加了。去年運動家隊與塞佩達斯簽下4年3600萬的合約,而道奇隊則以6年4200萬延攬普伊格,兩者都轟動一時。在本屆經典賽展現可怕力量的阿布瑞尤(Jose Abreu),在八月時也叛逃了,上個月白襪隊與他的合約再創新高,來到了6年6800萬

大聯盟各隊爭奪古巴叛逃菁英的盛況,未來將有增無減。既然這些球員能夠旅外,代表大聯盟球探能夠觀察的機會將大幅增加。過去大聯盟球團只能透過國際賽來研究古巴選手,樣本數並不多。在解禁後,這樣的樣本從零星的幾場比賽擴增到幾百場,且不再像過去一樣,必須舉辦測試會才能瞭解球員的實力,因為現成的比賽就能活生生呈現在各家球探的眼前。

古巴雖未開放球員赴美打大聯盟,但終究給了球員到其他各地打球的機會,間接提升球員叛逃到美國的可能性。日後我們在大聯盟將會看到更多像查普曼、普伊格和費南德茲如此頂尖的古巴球員,也讓大聯盟產生另一個全新風貌。(2013/11/14 聯合報blog)

《馬裏埃爾發展特區法》中譯(全文)2013-11-20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實施條例》
來源:駐古巴經商參處為促進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出口,替代進口,實施高新技術,增加就業管道,促進國家進步,作為古巴經濟模式更新進程的一部分,特設立馬里埃爾發展特區。
(古巴共和國)部長會議

第316號令
   鑒於2013年9月19日發佈的第313號法令《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最後規定的第一條規定,由古巴部長會議發佈此實施條例。
   因此,部長會議根據古巴共和國憲法第97條及第98條K款賦予的職責,決定發佈如下: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本條例規定,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從事其被批准的活動時,可享受特別權利和優惠。
   第二條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及其他有意入住特區的企業,通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區辦)一站式服務視窗辦理所需的與國家中央行政機關、機構和有關單位相關的手續。
   第三條    根據前述,特區辦得與國家中央行政機關、機構及有關單位建立合作關係。
   第二章 關於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
   第一部分 關於特區辦主任的職權及義務
   第四條    特區辦主任的職權及義務如下:
   a) 代表辦公室;
   b) 負責保證2013年9月19日發佈的第313號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令(以下簡稱法令)、本條例及其他法規中規定的特區辦職能的履行;
   c) 領導制定並實施《特區發展和經營短、中、長期規劃》;
   d) 領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申請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
   e) 根據評審結果,在職權範圍內批准或拒絕經營申請;
   f) 分別向部長會議及古巴中央銀行提交各自職權範圍內應審批的經營申請檔、相關意見、包含評估委員會各委員意見的書面報告、審批文件草案;
   g) 向部長會議提交審議特區辦賬目情況;
   h) 在職權範圍內對下屬官員、員工及工人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i) 對下屬官員、員工及工人進行考評;
   j) 在職權範圍內發佈特區內部運行有關的特區辦令、指令、通知及其他必要的規定;
   k) 部長會議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二部分 關於手續管控登記簿
   第五條    為實施相應手續管控,特區辦得建立以下登記簿:
   a) 檔收發登記簿:登記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的所有申請檔;
   b) 特許經營申請登記簿:登記所有已審批的行政特許經營申請;
   c) 承租人申請登記簿:登記所有已審批的承租人申請;
   d) 特許經營人註冊行政管理登記簿:記錄部長會議批准特許經營權的法律檔、對授權檔的修訂、對特許經營權授予的延期及其他措施等;
   e) 承租人註冊行政管理登記簿:記錄相關機構批准使用權的法律檔、對授權檔的修訂、對使用權授予的延期及其他措施等;
   第六條    行政管理登記簿須進行公證。
   第七條    登記簿負責人按時間順序對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申請進行登記。
   第八條    檔收發登記簿中應包含負責人對內容的簡單描述。
   申請及提交文件可由申請人本人或能證明其合法代表性的授權人辦理。
   第九條    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的申請在所提交材料滿足啟動評估程式有關要求後方可在相應登記簿中登記,否則予以退回。

   第三章 關於特區辦與國家機關單位之間的關係
   第一部分     關於同外貿外資部之間的關係
   第十條    外貿外資部得將與特區開展經營活動相關的外貿、外資及經濟合作方面的政策通報特區辦。

   第十一條     外貿外資部負責:
   a) 參與對申請入駐特區的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的授權評估;
   b) 對外資專案的評估提供書面參考意見;
   c) 提供外資外貿方面的經驗;
   d) 同特區辦協調特區外資促進計畫;
   e)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部分     關於同科技和環境部之間的關係
   第十二條     特區辦與科技和環境部之間的關係,旨在保證特區環境的可持續性,以及環境、科技、計量、標準及工業產權方面政策和法規的落實。
   第十三條     特區內開展的活動得遵守戰略、技術標準、環境及科技法規等方面的規定,同時採納與風險評估及應對氣候變化措施相關的建議。
   第十四條     特區的相關違法及處罰制度得符合科技和環境部所頒佈的科技、環境、計量、標準方面的規定。
   
   第三部分     關於同其他機構之間的關係
   第十五條     特區辦得向有關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和單位通報特區內與其相關的特區活動情況,必要時召集協商研究。

   第四部分     關於同國土規劃局之間的關係
   第十六條     特區辦與國土規劃局之間的關係,旨在保證《特區發展和經營規劃》與《土地和城市規劃》協調一致。
   第十七條     特區內實施的工程得遵守有關土地使用和用途的法規及《土地和城市規劃》相關規定。    

   第五部分 關於同阿特米薩省政府及有關市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十八條     特區辦與阿特米薩省及相關市政府建立的關係,旨在:
   a) 支持特區內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活動的開展;
   b) 處理好與特區內居民的各種關係;
   c) 通過特區辦來處理要與特區合作或者要為特區捐款捐物的申請;
   d) 在職權範圍內,向特區辦遞交外國代表團提出的、與特區發展有關的各類申請。

   第四章 關於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     
   第一部分 關於申請的提交、評估與通過
   第十九條     有關申請及法令第9條中規定的其他文件得向特區辦主任提交。
   第二十條     檔提交後,特區辦得分析申請是否符合法令所規定的要求,並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接收或拒絕。
   第二十一條  接收有關申請後,特區辦得在30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由特區辦主任接收的申請在評估委員會內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在評估過程中,如特區辦認為需要補充某檔,可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此期間不計算在評估時間內。
   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有關文件,可視為放棄申請,將(有關申請文件)存檔。

   第二部分 關於特許經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所出讓區域的建設、安裝及運營等工作均由特許經營人負責實施。為此,特許經營人被授權進行以下活動:
   a) 修整土地並建設辦公樓、工廠、倉庫、配套服務設施及任何其他開發所受讓區塊所需的設施,用於(特許經營人)自用或第三方即承租人;
   b) 將土地出租用於開展所批准的相關業務活動;
   c) 提供初始服務及部分或全部廠房,用以支援承租人開展業務活動;
   d) 建設、推動並發展訓練中心、培訓中心、娛樂中心及其他服務設施,包括特許經營人、承租人及其員工所使用的交通中心等;
   e) 根據出讓協定,在所選擇的合適區域建設住房、酒店及其他保證特區良好運轉的居住設施;
   f) 根據現行法規運營機場、直升機場、港口、碼頭、裝卸船場區、車站、鐵路、貨場等;
   g) 提供或接受普通或專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特許經營人的義務如下:
   a) 對其生產、服務及其他活動進行登記;
   b) 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在受讓的區塊進行投資開發;
   c) 自在特許經營人行政管控登記簿登記之日起180個自然日內須開始進行上述投資;
   d) 向特區發展基金繳納相應的份額;
   e) 根據出讓協定有關規定,確保基礎設施(包括綠地、隔離帶等區域)能提供合適的工作條件和基本必不可少的服務條件,並對其進行維護;
   f) 推動和發展員工可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訓練計畫;
   g) 與承租人一起確保受讓區塊設施的效率,具備開展相關活動所需的條件;
   h) 遵守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海洋保護、動植物保護及動植物檢疫等方面的法規;
   i) 遵守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規定;
   j) 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相關主管部門對其受讓區域進行有效的檢查;
   k) 在一個財年結束前90個自然日內,向特區辦提交一份年度經營報告及財政和價格部、稅務局及其他統計部門要求提供的資訊;
   l) 採用清潔技術,杜絕或減少廢棄物,尤其是危險廢棄物;
   m) 根據有關出讓協定規定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向承租人出租基礎設施及提供服務,特許經營人可自由定價。

   第三部分 關於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經批准可開展下列活動:

   a) 原材料及半成品的加工;
   b) 通過組裝和調整零部件、元件,生產成品或半成品;
   c) 對包括零部件、元件在內的成品及半成品進行通過必要的流程加工處理,使其可以銷售或使有關產品可以使用;
   d) 商業經營及商品的包裝、倉儲及買賣;
   e) 與機場、直升機場、港口、碼頭、裝卸船場區、車站、鐵路、貨場及其他類似區域的使用有關的經營活動;
   f) 特區內的銀行、金融仲介及保險等服務;
   g) 向特區內的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提供經營、審計、管理、資訊技術、諮詢等服務;
   h) 向特許經營人、承租人及其員工提供普通或專業服務;
   i) 開發清潔技術及科技調查研究服務;
   j) 海產養殖;
   k) 農牧業(包括種植及養殖)。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的義務如下:
   a) 對其生產、服務及其他活動進行登記;
   b) 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在承租的區塊進行投資開發;
   c) 自在承租人行政管控登記簿登記之日起180個自然日內須開始進行上述投資;
   d) 向特區發展基金繳納相應的份額;
   e) 推動和發展員工可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訓練計畫;
   f) 在一個財年結束前90個自然日內,向特區辦提交一份年度經營報告及財政和價格部、稅務局及其他統計部門要求提供的資訊;
   g) 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相關主管部門對其受讓區域進行有效的檢查;
   h) 遵守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海洋保護、動植物保護及動植物檢疫等方面的法規;
   i) 遵守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規定;
   j) 根據有關授權規定開展業務活動。
   
   第五章 關於特別規定    
   第一部分 海關特別優惠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古巴海關總署為從外國進口、為開展有關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關活動必需的的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提供便利,並執行本條例及其他財政和價格部頒佈的規定所規定的特別稅務處理。
   第三十條     享受海關特別規定的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在下文中簡稱為制度享有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海關特別規定需由申請人提交至特區辦,除申請外,還需說明申請的理由,申請將轉交至海關總署。
   如需享受最初獲得的優惠待遇之外的優惠或需擴大、在特區內轉讓優惠待遇,制度享有人得通過特區辦提交申請。
   第三十二條  古巴海關總署向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提供與其獲准的經營活動相關的優惠待遇,為其商品在特區被授權人之間的儲存、加工、成品、銷售,以及進口、出口、再出口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中未包含的特許權及海關優惠待遇,適用其他相應海關制度及本條例的補充、修訂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可在海關中心登記處快速登記註冊。
   
   第二部分 勞工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具有古巴永久居留的古巴籍或外籍勞動者在向特區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提供勞動服務,得事先同指定的古巴機構建立勞務關係。
   第三十六條  關於勞工雇傭、勞動紀律、勞動糾紛解決、勞動集體合同、內部規定、社會保障、帶薪年假、加班、假期薪酬、勞動保護、安全與衛生、財物責任等問題適用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同指定的古巴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合同雙方代表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等資訊;
   b) 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及指定的古巴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c) 雇傭合同物件,包括職務、勞工數量等;
   d) 薪酬;
   e) 勞工的辭退及替換;
   f) 本條例及現行勞動法規定的合同雙方代表的義務;
   g) 合同的期限及修訂;
   h) 合同生效日期;
   i) 合同雙方代表的簽字;
   j) 其他合同雙方認為必需的。

   第三十八條  要達成協議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必須提供以下材料: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獲准開展經營活動的法律批准檔、代表授權證明及符合現行法規的工作許可。
   第三十九條 勞工薪酬由指定的古巴機構同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議定。
   第四十條  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勞動者時,應向(勞務派遣)機構提供賠償。必要時可申請更換工人。

   第四十一條 上一條款中提及的賠償需一次性支付給(勞務派遣)機構,並遵照以下規定:
   a) 若派遣的勞動者服務期限在9年以內(含),支付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賠償;
   b) 若派遣的勞動者服務期限為10-19年(含),支付相當於兩個月薪酬的賠償;
   c) 若派遣的勞動者服務期限為20-25年(含),支付相當於三個月薪酬的賠償;
   d) 若派遣的勞動者服務期限為26-30年(含),支付相當於四個月薪酬的賠償;
   e) 若派遣的勞動者服務期限為30年以上,支付相當於五個月薪酬的賠償。

   第四十二條 若辭退行為是基於勞動者自願,則無需支付賠償。
   第四十三條 辭退至(勞務派遣)機構的勞動者適用現行法規中關於待崗工人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勞務派遣)機構以古巴比索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三部分 管控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必須遵守古巴現行法規及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經與特區辦事先協調,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相關職能單位對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在特區內開展經營活動進行定期檢查,並通過特區辦通報所發現的違規行為。
   第四部分 違規行為與處罰特別規定
   第四十七條 特區辦可要求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接受違規委員會的檢查。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對其自身及其員工(包括通過指定古巴機構雇傭的工人)的違規行為負責。

   第四十九條  除前述內容外,以下也被視為違規行為:
   a) 從事超出授權經營內容或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
   b) 未履行義務及有關特許經營權或批准文件中的規定和條件;
   c) 制假販假。

   第五十條 特區辦可對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處以以下處罰:
   a) 罰款5,000至100,000貨幣單位(以其違法經營使用貨幣計算)。如再犯,罰款金額可提高至3倍;
   b) 吊銷最多一年內享受財政鼓勵政策及優惠的資格;
   c) 撤銷特許經營權或取消授權。

   第五十一條  特區辦主任、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主管單位通過頒佈行政命令來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於申訴也通過同樣的法律手段解決。
   第五十二條 特區辦主任在知悉違規行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違規者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的處罰措施;或在知悉主管部門對違規者採取的措施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通知違規者。

   第五十三條  被處罰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的7個工作日內向特區辦主任提出申訴。
   第五十四條 特區辦主任在接到申訴的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單位轉交應由其處理的申訴。
   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單位在接到申訴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通知特區辦告知申訴方。
   接到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單位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特區辦主任將決定告知申訴方。
   對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及其他單位作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現行法律解決。
   第五十五條  對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的處罰,特區辦主任在接到被處罰者申訴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
   接到申訴處理結果後,申訴方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特區辦主任提出復議要求。
   第五十六條 特區辦主任得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上述復議要求。
   第五部分 稅收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享受以下免稅優惠:
   a) 免交勞動力使用稅;
   b) 10年內免交企業所得稅。在有利於國家利益的特殊情況下,財政和價格部可予以延長此期限;
   c) 免交與投資有關的生產資料、設備及貨物的進口關稅;
   d) 免交開業後第1年的銷售稅或服務稅;
   e) 免交地方發展稅。

   第五十八條 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需繳納稅費:

   a) (自第11年起)繳納稅率為12%的企業所得稅;
   b) (自開業後第2年起)繳納稅率為1%的銷售稅或服務稅;
   c) 繳納稅率為14%的社會保險。
   第六部分 貨幣及銀行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 獲准從事金融仲介服務的承租人,除需遵守特區法和本實施條例外,還需遵守古巴中央銀行頒佈的相關規定,包括預防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等。

   最後規定
   第一:國家中央行政機關、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負責人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頒佈實施本條例必需的有關規定。
   第二: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
  
   發佈於古巴共和國官方公報
   2013年9月10日于革命宮

   勞爾·卡斯楚·魯斯

   古巴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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